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发布者:xxzx_gl发布时间:2023-11-16浏览次数:735


总则

第一条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农业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校园一卡通)是一项加快我院数字化智慧校园建设,提高学院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转,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保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院利益,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与使用,使校园一卡通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一卡通系统建设和管理由学院信息中心负责,内容包括一卡通系统基本功能的规划、建设、软硬件系统运维以及面向全体校园卡用户提供服务等。

第三条 学院各有关业务部门应配合信息中心,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学院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校园卡是由学院信息中心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餐饮消费、淋浴、自助购电、图书借阅、门禁管理、代扣代缴等多功能的智能卡片。

第五条 学院校园卡只限师生员工本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无权没收。

第六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



校园卡的管理


第七条 校园卡的分类及使用对象

校园卡分为四类:教工校园卡,学生校园卡、就餐卡和临时就餐卡。

(一)教工校园卡为实名卡,同时具备实体卡和虚拟卡功能,具有身份认证和消费功能,供学院在编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使用。

(二)学生校园卡为实名卡,同时具备实体卡和虚拟卡功能,具有身份认证和消费功能,供学院注册在读高职学生和中专学生使用。

(三)就餐卡为实名卡,同时具备实体卡和虚拟卡功能,具有身份认证和消费功能:供外聘教师、劳务派遣人员、外服人员、进修人员、来校中长期交流人员在校内工作、学习期间使用。

(四)临时就餐卡具有消费功能,只具备实体卡功能,供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使用。

第八条 校园卡的办理

(一)教工卡

新入职教职工初次申办校园卡,其用户信息来源于学院人事系统,制作校园卡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卡务中心现场办理。

(二)学生卡

新生入校前由信息中心统一批量制作学生卡,学生卡的用户信息由招生就业办及教务处在学生入校前一次性提供,新生卡制作完成后,由各系部负责统一领取和发放。

(三)就餐卡

由人员所在管理部门在网上办事大厅发起入职流程,经学院人事处或后勤保障处审核通过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卡务中心现场办理,并交纳押金领取就餐卡。

(四)临时就餐卡

由人员所在管理部门发起临时就餐申请,经后勤保障处审核通过后,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卡务中心现场办理,并交纳押金领取临时就餐卡。

第九条  校园卡的使用

         (一)校园卡充值

持卡人可以到校园卡卡务中心充值,也可通过第三方在线支付等线上线下支付方式对校园卡进行充值。

(二)校园卡挂失与解挂

校园卡挂失:可在学院校园网、一卡通小程序或者到校园卡卡务中心挂失。

校园卡解挂: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卡务中心办理。

(三)校园卡换卡及补卡

校园卡因损坏换卡,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卡,到校园卡卡务中心办理换卡,并缴纳新卡的工本费。

校园卡丢失,应及时挂失,挂失24小时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卡务中心补办或者通过自助补卡机自助办理,并缴纳新卡的工本费。

(四)校园卡可设定消费密码和消费限额。单次消费金额或日累计消费金额超过对应消费限额时需要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教师卡有效期暂不予限制;

 ()学生卡有效期一般根据学制及在校时间确定;

 ()就餐卡的有效期为自发行起一年;

 ()临时就餐卡的有效期为自发行起45天。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延期

 ()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须由教务处在6月底前将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集中办理。

 ()对于有效期满的就餐卡、临时就餐卡,如需继续使用,须持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由用人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延期,就餐卡、临时就餐卡可以多次延期。对于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信息中心有权终止该卡的使用,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终止

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院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凭人事处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办理校园卡终止、销户手续并退还卡内余额;对于办理毕业、退学等离校手续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汇总数据后,交至信息中心统一办理校园卡终止、销户手续并退还卡内余额。

第十三条  制卡费用管理

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和正式聘用人员首次制卡费用由学院承担;其他人员办理需缴纳制卡工本费10元以及押金30元,退卡时方可退还押金;因卡片丢失、损坏需要补卡、换卡时,缴纳制卡工本费10元。

             

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一卡通系统是由应用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消费POS机、读卡器、自助补卡机、UPS电源等设备及相关的校园网和专用线路组成的校园消费结算和身份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一卡通系统的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校内各部门使用的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各部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第三方系统与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对接,需经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接入,任何私自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行为均为非法接入,信息中心将保留追责权。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软硬件平台和专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定时、定期检查各类业务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全性,负责数据的备份。

第十八条  各使用一卡通系统部门应做好相关系统管理、维护和备份工作,严禁在一卡通专网和系统中运行任何无关的程序和应用,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恶意程序的侵害。如违反相关要求造成的损失,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商户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以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信息中心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学院财务处和信息中心审核后,方可成为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

第二十条 商户设备管理

(一)商户使用的一卡通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可向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二)商户应遵守学校一卡通各项管理规章并按照使用规范进行操作,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持卡人使用校园卡进行消费;一卡通商户应每天检查是否有驻留POS终端的数据,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修,否则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三)一卡通设备出现故障,商户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拆装设备,由此造成设备损坏,由商户负责赔偿。

(四)商户应安排专人对设备进行保管和日常保养,保证其运行环境清洁、通风、干燥。如因商户人为因素或者运行环境恶劣造成的设备损失,由商户负责赔偿。

(五)商户不得自行购置一卡通设备,不得私接线路和改造设备。如因商户违规操作造成刷卡记录丢失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商户负责赔偿。

(六)商户领用的一卡通设备仅限本商户使用,不得转借,私自转借他人造成的账务及结算问题学校不予受理,由商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商户必须按规定支付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等,财务处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一卡通商户若要撤户,应先提出撤户申请,经信息中心同意,在设备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完成、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办理撤户手续。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以财务处管理为主,如与银行、商户的相关财务的核对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为校园一卡通系统交易资金开设一卡通资金银行总账户,对校园一卡通系统相关项目进行核算。财务处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财务管理要求进行相关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在信息中心帐户下设校园一卡通内部专用账户,对管理费、补办卡费等相关项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商户的资金结算每月一次。结算前,校园卡卡务中心出纳与商户认真核对结算内容,经信息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财务处进行资金划转。

第二十七条  在资金支付方式上,校外商户通过银校互联方式进行支付(商户需要开设银行账户);校内商户通过内部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抵押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信息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

第三十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卡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其它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学院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一卡通系统或设备,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照价赔偿,并移交学院保卫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坏卡内数据或密码。一经发现,提交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未经信息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设置或接入POS消费终端、网络交换机、管理工作站或连接线等;不得擅自关闭数据上传程序。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校园卡卡务中心取得联系。信息中心根据各校园卡使用部门的具体需求安装相应数量的设备和备件,使用部门如发现设备损坏应立即报校园卡卡务中心处理,如系人为损坏必须承担设备维修成本费。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中心和其它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校园卡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